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短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短期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教职员工出国短期出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履行国际学术组织职务等,出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月)),因公出差需要持普通护照的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 探访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根据探访事由遵守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短期出国出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三级管理”模式。 、二级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高效、简单”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分步进行审批。
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批准全体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考察。 学校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领导负责批准所有处级以下教职员工的出国任务。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公务拜访服务,科学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对全校教职工短期出国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按照有关文件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所属教职员工因公出国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谁派遣、谁负责”的原则,对出访人员所属二级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四条 短期出国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出行单位、目的必须与出国人员身份一致。 严禁参加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保密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以及内容重复、内容空洞、目的不明确的国际会议。 组织团体拜访的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拜访计划,坚持“因情况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安抚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拜访。
第五条 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开展工作访问、科研合作、专业学术交流等活动时,必须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并提供《出访日程表》并有具体的工作内容。 教职员工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提供会议论文或演讲报告的接受函,以及附有会议每日议程的《旅行日程表》。 使用学科基金或学术启动基金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按照相关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教职员工带领学生出国留学、实习、参加各类比赛的,应当合理确定带队的教职员工人数。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履行国际学术组织职责等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应当执行单位和个人之间实行差异化管理、明确指导。 出境批次数、随团人数、出境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境批次限额管理管理范围用于公务。
校级领导人员以行政身份短期出国执行公务的,应当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有限度管理。 校级领导以学者身份和学术团体名义使用科研经费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教职员工因公务临时出国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应当持普通公务护照出行。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首席科学家、国际学术组织工作人员、退休退休人员等特殊情况人员出国留学3个月以上等。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权限后,可以持因私护照出国旅游。 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出国短期执行公务。
第八条 持外国护照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身份证件的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应当按正常程序办理学校相关审批手续。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持外国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件出国。
第九条 教职员工退休后继续从事科学研究,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的,应当按正常程序办理学校相关审批手续。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以出国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因非教学、科研公务活动在国外停留,在一个国家(地区)不得超过5天,在2个国家(地区)不得超过8天。 前往拉美、非洲转机不便国家的团体,一国停留不超过6天,两国停留不超过9天。 参观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严格控制出访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群体。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上旬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送下一年度短期出国出差计划。 学校短期出国出差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年度出访计划报学校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不再接待未纳入年度短期出国出差计划的行政考察团。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必须考虑审批时间、签证面试、中外公共假期等因素。 一般需要提前三个月开始申请。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短期因公出国,应当按照申请系统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将对申请人提交的因公出国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 审查内容包括来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来访身份和使命、保密问题、行程安排以及来访期间的教学科研安排等。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相关事项。 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前,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批准的教职员工短期出国出差申请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将在校园网站上公布,并起草参观申请书。 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将出访请求报省主管部门办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国考察团批复》。
批准文件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1次。 来访代表团必须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要求的任务。 正式批准下发后,如实际批准时间或考察日期与上次申请时间不一致的,应按实际批准时间和考察行程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短期出差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办理后续签证手续。
第四章 基金管理及效益
第十六条 短期出国(境)出国(境)的团体和人员应提前确认出国(境)经费,在申请系统中填写《苏州大学短期出国(境)人员初步申请表》,并注明资助项目名称、类型、学校编号。
第十七条 短期出国出差费用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公务杂费及其他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费用等),特殊费用需单独注明。
(一)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部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头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全软座火车商务座; 首长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所有火车。 软座列车的头等座; 其他乘客乘坐飞机的经济舱、轮船的三等舱、火车的硬卧或所有软座火车的二等舱。 如果交通舱位分类与上述不一致短期出国进修,您可以乘坐同一舱位的交通运输。 如果您乘坐的车辆没有上述规定的该级别人员可以乘坐的舱位,您应该乘坐低一级的舱位。 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将按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因工作需要往返一国城市的,应提前列入出国计划,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批准。 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城际交通费用必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
(二)住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并按规定住宿费标准报销。 出国人员可以根据批准的出国天数内的实际住宿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使用较高或较低的房价。
(二)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等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执行。 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的,应通过询价严格审核并安排。 费用超出标准的,须提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批准。 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
(三)餐费、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餐费、杂费可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保证天数根据出发和抵达我国的日期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由个别代表团自行承担餐费、杂费。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餐费、公务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餐费、公务杂费。
(四)出国旅游人员如需按所前往国家要求购买保险的,须事先获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批准,然后按要求购买到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保险手续,并凭有效原始收据如实报销保险费。
第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应当在回国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提供《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国及港澳地区批复》、《苏州大学短期出国商务考察预申请表》、《访问活动安排表》、《临时出国商务考察及预算》审批意见表》、外方邀请函及翻译件、证件信息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苏州大学出国(境)人员因公出国(境)核查表》等境外审批材料;境外支出有效费用明细单(包括航空运输单、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国外城市间交通单、住宿费发票、报名费发票等)原件及付款记录。 各类报销单必须用中文注明支出内容、数量、金额等,并由负责人签名提交。 出国旅游人员应对其提供的相关报销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持因私护照出国旅游的团体和个人,不属于公务访问,不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一个月内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学校正常支付全部工资福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1个月以上)的,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尽可能安排寒暑假出国旅行。 寒暑假教职工因公出国的,学校将照常发放全部工资和福利。 学校非寒暑假安排出国出差且出差时间超过1个月的,学校暂停出国期间的交通费和奖励绩效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的教职员工,除暂停出国期间交通费外,按其出国期间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主持或参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教职员工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短期出国(境)的,学校正常支付出国(境)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公务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有相关报酬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外交部、教育部公务访问的有关规定:
同一任务的所有任务,无论小组规模大小,都应作为一个小组一次性报告。 严禁将整个组分成几部分、单独报告、分组报告或分时报告。 组内人员总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一般不超过6人; 严禁同一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访问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严禁派人站在参观团体前面; 严禁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严禁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或次数; 严禁同时携带普通人员因公护照和个人旅行护照。 对领导干部出国、使用学校专项经费出国、三人以上组团出国的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短期因公出国人员、团体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员名称、单位名称、职务、访问国家和地区、任务、访问日期、资金来源等)及回国汇总报告通过校园网站如实获得公告并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短期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两周内将因公普通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集中保管。 逾期未提交或不遵守证件管理规定的人员,原则上暂停出国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教职工短期出国出差的考勤工作。 若故意隐瞒不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学技术秘密,并应当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教学、科研、生产中的保密信息,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不得带(送)出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短期出国出差标准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部委《临时出国商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按财政部、外交部(苏财行〔2014〕5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苏州大学教职工短期出国工作学习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苏大外事[2014]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