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
第三条 协会的资格审查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统一考试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
(四)确定审核方式、审核时间和每年持有数量,并发布审核公告;
(五)组织专题工作;
(六)组织审查工作;
(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八)接受审查咨询;
(九)编制审查预算、决算;
(十)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批改试卷、考试成绩管理等。
必要时,协会可以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考试工作,并与其签订协议,规定承担考试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权利。以及双方的义务。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报名截止时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包括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投资分析三个科目。 考试采用百分制,除协会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六十分为及格分。
第八条 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后两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上述两科考试合格的,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的,可以参加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 通过期货投资分析考试的,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证书。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和《期货投资分析考试证书》长期有效。
第九条 考试结果由协会自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考生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 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 检查过程中发生泄密情况的,协会将组织调查处理; 如有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协会将配合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资格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并经现场成像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 考生所在考点、考场、座位号以及具体考试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上所列内容为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考生进场时不得携带除计算笔外的其他物品入座。 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袋子、书籍、材料、笔记本、草稿纸、手机、计算器和其他电子工具。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即可交卷并离开。 考生提交试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交谈。 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十六条 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认真核对自己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及个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考试结束后,草稿必须上交,不得带出考场。
第四章 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报名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已经参加考试的人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将被取消。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将给予批评、警告: 在同一考试中两次受到批评、警告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本次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进入座位;
(二)未按要求填写个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四)考试过程中偷看、窃窃私语、交换秘密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及其他试卷带出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同时,自被视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考试报名申请: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二)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
(三)使用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离开考场后、考试结束前,发放试题及答案;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和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作弊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自被认定作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关于考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考;
(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协会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考试结果的;
(2)阅卷过程中发现答案相同的;
(三)通过照片比对发现现场采集的照片并非本人的;
(四)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获取考试结果;
(五)考试后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期货投资分析考试,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退场;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则第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应处理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或者诽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被取消,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协会注销其证书。 考生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协会也将取消其证书。 取消他们的资格。 考生已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证书的,协会将注销其证书。 候选人取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协会同时取消其资格。
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被取消的考生。 已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证书的,协会将注销其证书。 取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协会同时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他人在资格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证书或者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书的;取得期货业务资格或者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协会同时取消其资格:
(一)代考;
(二)组织团伙诈骗的;
(三)向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协会发现其违反本规则规定之前主动加入协会的,协会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考生及其他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和材料,当场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其签名。 如果拒绝签字,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字并确认签名的真实性,检查后将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发现候选人或者其他人员通过其他方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 对涉及候选人或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情况、情节和依据。 当事人对受到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处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 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协助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作弊的;
(二)发现考试违纪行为不予处理的;
(三)未核实或者核实考生身份信息的;
(四)未事先说明或者强调考生应注意的事项的;
(五)在监考期间进行与监考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按要求遵守相关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资格考试报名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审核的财务收支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考生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报名参加考试并应当以真实身份参加考试的人员; 其他人是指候选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记入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享上述信息。
对于被禁止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协会在相应禁止期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协会可以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考试科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