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就是字面意思。 律师函的其他作用,同事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我就补充一点。 律师函可用于诈骗和解金。
怎么说?
民事诉讼中有一个概念,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为了防止权利人懒于行使权利,过分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维护社会制度的稳定,我们对权利人设定了期限。行使他们的权利。
如果您积极行使权利并在期限内主张权利,我们将支持您; 如果您保持沉默,您有权使用它,而无需等待时效。
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我们可以尝试“虚假和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诉讼时效还有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原文为:时效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应当同意向另一方履行义务。 当事人表示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以黑色标记)
该条款的内容很简单,就是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但后来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的,法院不会支持。
简而言之,如果你答应了,你就不能食言。
正是这篇文章为“骗和平”行动提供了空间。
所谓诈骗,就是建立在双方信息技术不对等的前提下的一种非常手段。 按照传统观念,聘请律师出庭已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在早期纠纷中,特别是在早期接触阶段,法律工作往往仍被忽视。 还有大量案件是律师介入得太晚,耽误了斗争。 这种情况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因为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社会对法律服务重视不够。
在零和博弈中律师函英文,一方的思维盲点往往会成为另一方的制胜点; 在纠纷解决中,谁更注重法律服务,谁就更有机会获得优势。
庭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介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是合理的。 但在前期谈判阶段,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参与,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可能无法澄清所有法律问题。 这是先行者的操作空间。
因此,如果甲方聘请了律师,并注意到诉讼时效对自己不利,不妨通过及早接触尝试“欺诈性和解”。 例如,通过确认信(注意措辞)、律师信、提醒信,甚至电话录音,创造积极沟通的空间。 即使对方避重就轻,继续敷衍,只要从意图的表达中可以看出履行的意图,就有可能利用《规定》22条完善“刷新”时效性。
这种欺诈策略的可行性在于,《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要求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其与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想法一致,只要可以解释为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意志的实现。 换句话说,老赖常见的“以后还”、“有钱就还”的表达,或许可以被视为“愿意表现的表现”。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时“刷新”诉讼时效,允许法院在诉讼时效届满时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简单来说,打牌作弊就是欺负对方不懂牌,发信作弊就是欺负对方不懂规矩。 只要对方有敷衍的想法,对你说“以后我还你”、“等我有足够的钱就还你”、“资金到了我就还你”之类的拖沓套话。 ”,老赖常用的太极云手可能会成为对方的钉子。 死亡法庭上的“上帝之手”。
嗯,我犹豫了一会儿。 本来图片是周星驰的,但是想了想,我还是觉得我和周润发更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