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对阁下及同伙同流合污

新闻资讯2024-02-17 21:02佚名

湖北立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委托XXX律师就您侵犯委托人名誉权的行为写出如下信函: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委托人和您均为春晖区银河街道春秋大厦小区的业主。 阁下伙同楼某(原物委会主任,现非业主)、孙某峰、邵某、朱某、宋某等人,合谋操纵物委会选举,控制物委会权力,以达到达到侵犯公共利益的目的。 。 2017年6月至10月,你、楼某、孙峰违反选举团队资格要求,担任春秋大厦业主大会第五届物业委员会选举工作组成员,并采用不正当手段罢免候选人刘某明将缺乏填表常识、违反填表规则的候选人朱某排除在外,选其为物业委员会委员。 他用私下沟通、打招呼的方式,让其他民选委员推荐委托人担任物业委员会主任。 第五业主委员会上任后,委托人不愿意与你及你的同伙相互勾结,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你又操纵了业主委员会邵、朱、宋六位委员,将客户排除在幕后。 原业主委员会秘书、出纳被暴力逼迫辞职。 他们非法安排亲信担任“秘书、出纳”,强行控制业委会公章和资金。 你们除了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违规建花园外,还在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期间参与了工程材料的采购。 你们被业主批评秘密经营、质量低、价格高。 为了掩盖相关事实,你指使同伙关闭了社区实名网站,并销毁了对你不利的诉讼证据。 2019年2月12日,你与几名同伙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围攻、辱骂、威胁当事人。 当晚,你在400多名业主的微信群里污蔑客户:“如果真的是巴掌,我说巴掌打得好,活该。”

2019年3月,社区400余名业主共同签署了《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撤销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案》。 你和你的同伙用歪曲事实为孙某等六名业主委员会成员辩护,并阻挠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倒第五届业主委员会,而是实事求是,理性客观地与业主进行辩论。提出罢免议案并支持罢免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律师函英文,你们使用了言语暴力。 、在数百人的多个微信群中对客户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侮辱。 他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黄先生一开始也是这么想的,当了总监后,他想在小区里做一个新的项目。公司想在小区里建一个民宿, “想从社区赚钱,和我谈了很久,一开始我是反对的,后来我和黄就成了仇人。” 2、“哈哈,都是为了我公司黄,对,陈舜宇也是一样,请你测试一下(你的错字),为什么陈舜宇那么急于撤掉第五业务委员会,看来他是有目的的。” 最终目标还是钱吗? 你们六位委员辛苦了。”此外,你们还在他所在社区的其他场合向不知情的人传播了大量关于你们的信息,包括占用公共土地、在自己家门前非法建造花园等。诽谤、诽谤、诽谤性言论,捏造或者混淆事实,公然丑化委托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您的名誉,在春秋大厦社区造成较大影响。委托人认为您是社区内的“公众人物”,在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会议程序等方面,你本应带头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但你不仅长期侵占社区公共绿地,还与同伙合谋操纵、控制物管会,操纵物管公司选拔招聘,非法控制业委会公章和资金,未按程序缴纳各项费用,侵害业主权益。

由于委托人对您及您的同伙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您对委托人进行谩骂、诽谤,超出了公共事务意见分歧纠纷的必要手段。 2019年5月,你的同伙于某、邵某、楼某、张某、朱某、宋某等6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止当事人进入物委会办公室,并阻止当事人参加物委会。 会议。 委托人被六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免去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 这与你编造、传播虚构事实有关。 你的诽谤给客户带来了麻烦。

本所律师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即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方面。 本案中,你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委托人的人格,你的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需要指出的是,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出现矛盾纠纷时,应该理性沟通,表达诉求,而不是把矛盾纠纷变成对他人的人身攻击。 你的言论发表在涉案微信群中,有证据表明,你发表上述言论时,微信群内已有400余人。 上述言论显然是微信群内的用户都知道的,这必然会引起微信群内的成员对客户端表示不认可。 社会评价已降低,您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您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请您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当事人黄某名誉的行为,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涉案“住在云顶的父亲-云顶”微信公众号举报侵权行为。 该集团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否则,委托人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届时,由此产生的诉讼以及所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均将由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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