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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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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
招生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高考招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甘肃农业大学。 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部门代码:10733,上级部门是甘肃省教育厅。 校本部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招收普通本科生),应用技术学院地址为临洮县文峰北路1号甘肃省定西市(中职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其前身是1946年10月在兰州创建的国立兽医学院,现为农业农村部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国家中西部地区重点建设中心。 是甘肃省重点大学之一,甘肃省高水平大学。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甘肃农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年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并在学校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我校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办学情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省份、专业招生计划。 、各省生源质量、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经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省招生部门和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整各地在线生不平衡和同分考生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进度和实际备案情况安排,送完即止。
第九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转学比例。 根据平行志愿提交批次,调整比例控制在100%-105%; 对于连续自愿提交批次,调整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政策性加分加分规定,根据加分后的成绩进行招生和专业作业。
第十一条 入学考生的专业安排以申请成绩为主要依据,采取成绩优先的原则。 根据考生的成绩和职业志向,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综合艺术(历史)、数学、外语; 理工科/物理类考生比较数学、综合科学(物理)、语文、外语。 当考生所有专业愿望无法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将根据考生表现、上报专业倾向等情况,将考生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 如果候选人不服从重大调整,该计划将被撤回。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优先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3+3”、“3+1+2”模式的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规定的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我校英语专业仅限于初中英语学习的考生。 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 但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均采用英文教材、英文教学。 使用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应仔细填写申请表。
第十四条 我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体检。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学费标准:农林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基础班)、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每学年4300元/人。 除上述专业外,其他工科专业为4500元/人每学年,农理专业为4300元/人每学年甘肃农业大学地址,管理、文学、经济学专业为3800元/人每学年。 住宿费标准:每学年900元/人。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相关部门最新批准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 针对学习成绩优异、家庭贫困的学生,建立了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取得学籍并学习期满,发给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甘肃农业大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热线:-,学校本科招生网站:。 纪检监察举报热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甘肃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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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