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新闻资讯2024-03-02 13:03佚名

近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重庆市中医药专业医师资格评审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注册条件、评审内容重庆市中医正宗医师资格评审范围及执业范围。 以及监管措施等

在考核内容方面,《细则》规定,根据参赛者所使用的中医技术和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外治技术、内外兼治三类。 其中,内外部考核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传承、医术的内容和特点; 擅长内科治疗疾病范围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 以及所使用的外部治疗技术。 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中医基础知识及用药安全, ETC。

《细则》明确允许中医(专科)医师多地执业。 中医(专科)医师拟在本市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为主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其他医疗机构拟执业的,必须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细则》要求,考核专家必须从未在任何涉及传统医学教学的培训机构任教过,且具有真正的中医药专业知识。 《细则》还明确了中医(专科)医师合格继续教育的条件,包括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48学时的培训课程或3个月以上的全日制学习。

以下为《重庆市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重庆市中医医师资格评审和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药医师资格评审和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师承中医或经多年执业证明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评审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师资格评审; 负责取得本市中医(专科)医师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管理。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评审的组织、申请、审核和执业的日常管理。具有中医(专科)专业知识,取得中医(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师承中医或者行医多年,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参加对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医师进行资格评估。

第五条 师承中医学习者,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跟随老师连续学习中医中医五年,对某些疾病的诊治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显着,并经老师评定合格;

(二)至少有两名执业中医推荐,导师除外。

第六条 从事多年中医执业活动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评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并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执业五年以上或者入职前从事中医执业五年以上;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对某些疾病、证候的诊断、治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显着,得到患者广泛认可;

(三)至少有两名中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在被推荐人长期临床执业的区、县(自治县)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年限以上。十五年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中医类执业医师。

第八条 通过辅导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医执业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中医学或以上学历。 导师同时辅导的学生不得超过四人。

确有中医专家行医多年,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行医不足五年的,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行医。 从事医疗实践活动,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担任专业和技术职务。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长期临床执业所在地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已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本市执业的,应当提交考核材料向拟设立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补习中医,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评审,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学生)》;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中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汇总表》;

(四)至少两名中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教师进修合同;

(六)师从材料,包括自公证之日起连续师从中医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七)指导教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随教学习评价意见、毕业结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所在医疗机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对学生学习状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八)《重庆市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评审中药现场鉴定申请表》(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已取得《中医弟子证书》的,须提交《中医弟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跟随老师继续学习两年的证明(导师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材料; 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材料(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中医弟子传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跟随老师学习五年的证明(由老师提供)或提供所在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材料(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须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二)、(三)、(四)、(五)、(六)项本条第(7)项); 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材料(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第十一条 从事中医执业多年,申请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评审,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具有一定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多年人员)医师资格评审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中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汇总表》;

(四)至少两名中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从事中医执业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或者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重庆市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评审现场鉴定中药申请表》(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取得《传统医学技能鉴定证书》的,须提交《传统医学技能鉴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本条(四)、本条(六)项规定的材料(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者,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传统医学专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材料(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本文的(4)和(5)。 第6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如有指导教师的,还须提供指导教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评审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重庆市中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汇总表》;

(五)《重庆市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评审中药现场鉴定申报表》(涉及中药使用的评审人员需填写并提交)。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实用技能考试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材料统一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在检查员长期临床上公示检查员、指导员和推荐医师信息。实习或学习地点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一次性提交考核申请材料。 提交的评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予以补正。已更正;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并提交的,评审不予受理。 应用; 提交虚假评估申请材料或者近五年内因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的,取消当年报名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真正中医医师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中医医师推荐中医专业人士、指导多年执业的中医专业人士或者行医多年的导师,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列入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名单。 评分管理和医生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考核按照联合失信惩戒制度进行管理,不得再次担任指导员或推荐医生。 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医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执业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与认证

第十六条 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评审应当通过专家评审,通过现场演示和问答、对中医实践资料的回顾性评价等方式,科学、定量地评定中医专业技术和效果。中医,以及中医操作技术和方法。 专家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五人。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应当对参与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点评估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和防范措施。

当安全性、有效性无法确定时,评审专家有权要求评审参加者公开自制药物制剂的配方。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专家将对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研究和评价。

第十八条 根据参赛者所使用的中医技术和方法,考核分为内服方剂、外治技术、内外兼治三类。

第十九条 口诀的考核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者传承、医术的内容和特点; 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术、中医治疗方法、中医基础知识和用药安全。 等待。

第二十条 口服处方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医学专业知识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我说明,考核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传承; 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和有效性。

现场问答。 评估专家会围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诊断技能操作。 考核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和与医学专业申报相关的模拟医疗案例。

现场辨认相关中药。 评审专家将从申请人申请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评估内容包括中药品种、性状、用量、配伍等的安全性评估,以及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的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的起源或者传承、外治技术的内容和特点; 所用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外处理技术评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医学专业知识声明。 申请人的自我陈述。 考核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传承; 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和有效性。

现场问答。 评估专家会围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外治法。 考核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申报相关的中医基础理论、模拟医疗案例和模拟手术、外治技术手术部位的安全性评估、手术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操作安全意识。 如果申请含有有毒中药的外用药品,还应评估中药毒性的相关知识和常用解毒方法。

第二十三条 内外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者传承、医术的内容和特点; 擅长内科治疗疾病范围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 与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外治技术基础知识中药及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医学专业知识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我说明,考核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传承; 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和有效性。

现场问答。 评估专家会围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提出问题重庆执业医师培训,申请人回答问题。

诊断技能和外治技术。 考核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和与医学专业知识应用相关的模拟医疗案例; 外治模拟手术,对外治技术的手术部位、手术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风险点重点评估手术的安全认可度。 知识和有效的预防方法等。如果申请含有有毒中药的外用药品,还应评估中药毒性的相关知识和常用解毒方法。

现场辨认相关中药。 评审专家将从申请人申请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评价内容包括中药品种、性状、用量、配伍等的安全性评价; 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根据参加人员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疗效评价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价和提问,对其医疗专业知识的效果进行现场评估。 必要时可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来评估效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经综合评审后,对参赛者作出评审结论,确定其在专业活动中可以使用的中医技术、方法以及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申请人长期临床、学习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名单。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违反考核规则的,取消当年考核结果,并判定为不合格。 申请人长期临床或者学习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另行向社会公布,公示期5个工作日。

申请人长期临床或者学习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经公告无异议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应当记载其能够运用的中医技术、方法以及治疗疾病、证候的具体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加强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和中医药医疗技术相关知识的培训。辖区内合格人员的感染预防和控制。 对指南、传染病防治基础知识、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30条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评估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和实施具有在该市传统中医学方面具有良好专业知识的医师的资格评估。 市政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是负责相关工作的特定机构。

第31条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了评估工作计划,改善评估工作系统,加强评估人员和专家的培训,并严格管理评估,以确保评估公平,公正,稳定和有序。

第32条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医师的资格评估,每年都有在中医方面具有可靠的专业知识。 评估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公众宣布。

第33条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一个专家数据库,用于对医师的资格评估,并在传统中医领域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 评估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观察学科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公平,公正,原则性,认真和负责任地工作。

(2)中医专家应是从事中医医生,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拥有副首席医师或以上的专业和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中医的临床工作。十五年,拥有硕士学位或拥有良好的医学专业知识。 背景人员; 传统中医专家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知识和技术专业知识,在中医中具有专业和技术资格,为传统中医或以上的副主任,或者拥有15年以上的监督传统中国药剂师的专业和技术资格,或从事中医。 那些工作了15年以上并且拥有大师培训或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

(3)不在任何涉及传统医学教学或中医专业知识的培训机构中教书。

第34条基于参加评估的人宣布的医学专业知识,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从专家池中选择具有传统中医专业知识的人的专家库评估专家。 如果评估专家是参与评估或对他们感兴趣的人的近亲,则应被撤回。

第35条在评估过程中违反学科和违法的中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资格评估的人应按照国家医生资格检查的处理违法和违反纪律和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惩罚。违规行为; 为那些持有中医资格证书(专业)医师和传统中医(专业)医师的执业证书的人获得“”,发行部应撤销并取回传统医学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以及中医(专业)医师的执业证书,并通知它们。

第36条如果在评估工作期间,在中医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的医师资格评估专家未能根据法律履行职责,则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阻止他参加评估工作; 如果案件是严重的,则应通知和批评他,并建议他的位置。 该部门应根据法律实施相应的制裁; 如果还有其他违反学科和违规行为的行为,则应按照国家医师资格检查的相关规定来惩罚他们,以处理违反学科和违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练习注册

第37条中医(专业)医师应对医生实施区域注册管理。

那些获得了市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中药(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可以申请注册,以在市政行政区内进行医学。

第38条市政,地区和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该市医师实践注册局中的劳工划分来管理传统中医从业人员(专业)。

第39条中医(专业)医师必须根据评估内容进行注册。 在注册并获得“中医(专业)医师实践证书”之后,他们可能会根据注册的实践地点和实践范围进行中医医疗活动。 传统中药(专业)医生的实践地点是重庆城市,其实践范围不超过“传统中药(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批准范围。

第40条中医(专业)医师应根据医师注册局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对相应的城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实践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传统中药(专业)医师注册申请审查表”;

(2)在过去6个月中的2英寸额叶半长照片带有白色背景,没有帽子;

(3)“重庆医疗机构中中医(专业)医师的雇用证书”;

(4)“传统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原始和副本;

(5)我的有效身份证书的原始和副本;

(6)拟议的医疗机构(带有官方印章)或“中药传统诊所注册证书”的“医疗机构实践许可证(副本)”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在获得“中药(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后的两年内未能在两年内注册,则将暂停医师的执业超过两年,或者不赞成注册的条件消失,则注册申请也应为提交给由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为第二级或更高的医疗机构。 连续6个月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41条市政,地区和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那些通过审查的人将被注册,并发布“中药(专业)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不令人满意的审查原因的书面解释。

第42条计划在该市多个医疗机构进行练习的中医医生(专业)应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实践机构,并向批准批准实践的健康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机构; 对于那些计划实践其他医疗机构的人,必须单独申请记录,以批准医疗机构实践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表明实践机构的名称。

第43条如果中医(专业)医师改变了实践,实践机构等的范围,则他或她必须申请更改注册。

第44条中医(专业)医师不得超出其注册实践范围之外的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45条市政,地区和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管辖权,加强对司法管辖区雇用传统中医(专业)医生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调查和处理并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违反法律和法规。

市政,地区和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其管辖权监督和检查其管辖范围内中医(专业)医生的实践。 监督和检查内容应包括实践范围,诊断和治疗行为,医疗安全,广告和宣传等。首次监督和检查应在注册后三个月内进行。 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法律法规将及时将其转移给公共安全机器人。 对中药(专业)医师的调查和惩罚应以不良实践行为的分数进行宣传和管理。

第46条TCM(专业)医师根据法律获得了TCM(专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和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练习或具有私人惯例的练习,应每两年参加一次定期的医师评估一个循环。

第47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个级别应加强对TCM(专业)医生的培训,并为TCM(专业)医生提供继续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 作为常规评估的一部分,中医医师(专业)参加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培训可以采用集中培训,自学(书籍,互联网,电影和电视),学术交流活动等的形式。那些在培训后遇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将被视为有资格继续医学教育。

(1)培训课程长达48小时;

(2)在第二层或高于医疗机构的外交工作三个月以上;

(3)通过自学获得更高级别的学术资格;

(4)在公共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5)在一年中获得多种类型的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的15点以上。

第48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和治疗行为的管理,持续医学教育以及对传统医学医师的定期评估。

第49条中医(专业)医师在省级教育部门或以上通过学术教育或已经练习五年或更长时间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传统中药学位,并且没有糟糕的实践在此期间的记录可以申请参加中国传统医学从业者的资格考试。 。

第50条市政,地区和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医师管理管理局,将TCM(专业)医生输入国家TCM(专业)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立即更新TCM(专业)(专业)医师注册信息,并实施注册内容披露系统,并为中医(专业)医师提供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51条在实施这些规则之前,在实施这些规则之前获得了“农村医生执业证书”,并获得了“农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第51条作为农村医生,并被包括在农村医生的管理中。 从实施这些规则的日期起,在农村医生的管理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将不再包括在内。

在实施这些规则之前,那些根据“传统医学门徒资格考试方法为具有真实专业知识在传统医学领域具有真正专业知识的医生”获得“传统医学门徒证书”的人可以在继续后适用于“传统医学门徒证书”与老师一起学习两年。 医师资格评估。

在执行这些规则之前,那些获得“传统医学专业知识证书”的人,请根据“资格评估和对具有传统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的措施”的措施适用,可能适用于医生的资格评估具有在传统中医领域的经验丰富的专业知识。

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第52条来自重庆城市老师的中药的人可能适用于对重庆城市中医学专业知识的医师的资格评估。

第53条“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中药(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由中国传统政府统一印刷。

第54条这些详细规则应于2018年8月1日生效。重庆市政健康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传统中医新闻记者黄贝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