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结构性心脏病不合格。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不需要手术或经手术治愈的患者符合资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病理变化,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偶发性早搏每分钟低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必须严格控制);
(3)心率5O-60次或每分钟100-110次;
(4)心电图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收缩压-(12.00-18.66Kpa);
舒张压 -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国考体检,不合格。 对于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即可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 但是,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以及临床治愈且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患有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者取消资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痊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为合格; 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为合格。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肝炎均不合格。 乙型肝炎病原体携带者,若经检查排除肝炎,则符合乙型肝炎病原体携带者资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亢治愈1年后无症状、体征者为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疾病、癔症、夜游、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减退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予参赛。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大动脉炎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出血合并橡皮肿或乳糜尿者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者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患有梗阻性胆结石、尿路结石者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损害视功能的眼部疾病者,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条 双耳有听力障碍,佩戴助听器后双耳3米范围内无法听到耳语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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