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新闻资讯2024-01-25 11:33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完善教师队伍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实现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结合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系、系)必须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于每年10月前制定下一年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报高等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高等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简称(高评中心),由高评中心选拔推荐,人事处根据高评中心推荐的人选,制定学校下一年度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报学校批准后下发各学院(系、系)实施。教师必须按照学校及所在校(系、系)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位于。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范围包括:

(一)国内在职培训。 是指为适应当前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 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进修班、国内短期培训班、单科课程等形式。

国内在职培训是教师培训和进修的主要形式。 学校有计划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 各学院(系、系)也要创造条件短期出国进修,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积极参加培训。 申请参加国内岗后培训。

(二)学历和学位教育程度。 是指通过国家计划招收的定向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得国家认可的博士、硕士学位和学历证书。 本办法所称学历限制国民教育系列。

(3)国内博士后研究。

(四)出国(境)培训、深造。 主要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短期培训等。

第四条 体育教研室、公共外语教研室专职教师(含合同制),必须经过至少一次国内岗位培训或者境外培训,方可晋升副高级职称; 其他院系专职教师(含合同制),须经过至少一次国内岗位培训或境外(境外)培训,方可晋升副高级、正高级职称。 未按要求完成继续培训的,暂停其职务(职称)评价、导师选拔、择优推荐、人才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培训、进修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培训进修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学校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二)在本校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教师,可申请国内进修培训。

(三)已完成国内岗位培训并在学校从事同一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的,可申请参加新的国内岗位培训。

(四)出国培训、进修

年龄45岁以下,近五年未出国(境)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青年教师。

1、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2、具有专业技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3、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题教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继续培训:

(一)未列入学校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的;

(二)申请进修的专业或者方向与现职职责、任务不符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章 申请国内岗位培训

第七条:申请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进修班、国内短期培训班、单科课程。

(一)评选程序

本人须持相关官方材料向申请所在学校(系、系)提出申请,并报学校批准。

(二)考察、进修、合作研究时间

考察、进修、合作研究的期限在12个月以内。

(三)相关福利

1、培训费用。 对获准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班、国内短期培训班、单科课程的,学校给予培训费用(不含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等)补贴。 。

2、伙食补贴。 考察、进修、合作研究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3、住宿费。 住宿费按接收学校、科研院所学生住宿费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 若培训单位无法提供住宿,一线城市(北上广深)上限为1500元/月,其他城市上限为1000元/月。 。

4. 旅行和渡轮费用。 考察、进修、合作研究时间不足6个月的,报销往返车船票(硬卧火车、二等高铁、三等轮船); 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持续7-12个月的,报销两张往返巴士票和船票。

5.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 考察、进修、合作研究期间,学校支付工资。 进修、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按校内绩效工资的100%发放;进修、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4至6个月以内的,按80%支付支付校园绩效工资的%,为期12个月,支付校园绩效工资的7—50%。

第四章 学历和学位教育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必须申请国家计划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硕士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 在职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必须申请国家招收的定向博士生。 例如,申请国家计划录取的非定向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在编制外就业的,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正常在职工作,不脱产学习,无需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因工作确需的,经个人申请,经所在学校(系、系)批准,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国家计划招收的定向博士生,并缴纳自己补习。

第十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和学位教育的相关待遇。

(1) 交通费和轮渡费。 博士学习期间,每学期报销一张往返车船票(硬卧火车、二等高铁、三等船)。

(2)工资。 全日制博士学习期间,学校将支付工资。 校内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等暂停。

第五章 境内博士后研究申请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请在国内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的,按照教师正常工作量要求进行考核,工资、津贴、补贴照常发放。 如果您以其他形式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将支付您休班期间的工资,学校绩效工资、其他津贴、补贴等将暂停。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博士后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博士后承担。

第六章 出国培训、进修申请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培训、进修分为国家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公派项目、省外国专家局省政府资助项目)和校外资助两种方式。资助各类海外学生的奖学金,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短期继续教育等。接收院校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外知名大学。

(一)评选程序

1、制定教师出国进修计划。 每年10月,高评中心会同人力资源处从全校选拔3​​-5名合格的优秀中青年教师纳入下一年度的海外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并报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落实年度评选计划。 每年2月至3月,高评中心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和我校财务预算申报选拔项目,确定考生名额和国家拟聘人员名单。发送至,并制定选择计划。

3.个人申请。 每年5月,纳入出国(境)外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的教师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申请表》。

4、学院(系、系)初步推荐。 院系(部)根据学校年度教师海外培训计划和分配指标进行初步审核和建议,并报高评中心。

5、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高评中心会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并将联合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人员选拔公告。

7、入选人员与人事处签订《申请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出国(境)进修协议》。

八、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出境手续。

(二)相关福利

1. 国家资助

省教育厅公派项目或省外国专家局公派项目

(一)资助期限在12个月以内。

(二)资助比例:在省教育厅或省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基础上,在学校资助项目范围内,学校可提供每人最高3万元的资助,可报销有有效收据; 资助项目范围内提供票据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实际提供的有效票据金额报销。

(三)学校资助项目:

① 留学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资助项目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执行。 包括餐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本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通讯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期费、零花钱和学术活动补贴等。

②差旅费。 留学生一次性国际国内旅费(国际旅费:机票经济舱;国内旅费:车船票、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三等座) - 船上的舱位座位)。

(4)出国留学期间,学校支付工资。 留学期间不足6个月的,支付100%的校内绩效工资,留学期间7-12个月的,支付80%的校内绩效工资。

2.学校资助

(一)资助期限在12个月以内。

(2)学校资助项目:与国家公办学校资助项目相同。

(三)学校资助项目范围内,学校每人最高可给予10万元补助,可凭有效票据报销; 资助项目范围内提供的票据金额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提供的有效票据金额报销。 。

(4)出国留学期间,学校支付工资。 留学期间不足6个月的,支付100%的校内绩效工资,留学期间7-12个月的,支付80%的校内绩效工资。

第七章 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书面申请培训和继续教育,认真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申请表》,经院(系、院)意见签字后报人事处。部)、教务处、高评中心。 ,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或者相关培训、继续教育通知书到人事办公室签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 未签订协议的,自入学当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参加国内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院(系、系)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正在进行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程。

第十七条 教师完成培训、进修后,应当无条件、及时返回学校(以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限。 否则,将构成违约,您将承担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学位教育的教师在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期限内(按照协议规定)无法按时完成培训和继续教育任务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提前到学校。 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月亮。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延期学习期间暂停工资。

第十九条 申请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延期,并必须在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期限内(以协议规定为准)完成培训和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和进修结束后,应当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和进修结束后,须办理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限。 必须与学校签订为期八年的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进修人员服务期限

(一)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需来华学习12个月以上的,须与学校签订为期两年的服务合同。

(二)出国(境)学习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须与学校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与学校签订多份涉及服务期限的合同的,执行时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必须累计。

第九章 教师培训及进修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的,除支付未满服务期限的补偿金(境内培训服务期补偿金每年1万元,境外(境外))培训服务期补偿为每年1万元)除每年5万元)外,学校支付的部分培训费用及休班期间的工资(实际支付)、津贴、补贴等偿还了。 违约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一)按比例退还学校培训费用。 退款金额计算公式为:学校向培训人员提供的培训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履行服务月数。

(二)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实发)、津贴、补贴等费用按学校比例退还学校。 退款金额计算公式为: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履行服务月数。

(三)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计算公式为:服务期补偿金/年×规定服务年限÷规定服务月数×未履行服务月数。

(四)与学校签订的涉及服务期限的合同有多份的,按照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未到期的服务月数及相应的财务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非教学人员申请培训或者学历、学位教育,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及继续管理办法》(哈医(大庆)人字[2016]1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庆校区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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