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下放市(州)人社部门评审权限加大民企职称自主评审放权力

新闻资讯2024-01-27 12:58佚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办发〔2018〕37号)和《关于激发职称活力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创新创业为全面推进2021年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审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对2021年全省职称评审和招聘工作作出部署。

深化17点职称制度改革 今年新授权22所高校开展职称评审与录用相结合工作

(一)深化各类职称制度改革。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发布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实现全省高校职称评审和招聘全覆盖。 在2020年前下放权力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22所院校开展职称评审与就业一体化工作; 推动13所成人高校评价就业一体化改革取得进展,实现全省高校评价就业一体化全覆盖,进一步放宽职称评价制度,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中心实现职称高度自主。

(三)巩固“双一流”“双特色”考核和招录改革试点成果。 继续加强对全省“双一流”、“双特色”二级学院或学科职称独立评聘权的直接下放,支持二级学院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独立设定岗位标准条件并独立决策评价人员。

(四)探索技工院校职称评审与扩大就业相结合的改革。 8所新型技工院校实施职称评审与招录相结合改革。

(五)继续开展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职称评审和招聘工作。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考核招聘工作启动,继续采用中、省、市、县四级直报方式,考核约200名中小学中小学教师和高级教师在省内。 同时,重点关注乡镇及以下教师。 全省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考核招聘工作正常启动。 申请人申请学历、任期(聘任)年限和业绩成绩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六)聚焦特色健康产业和岗位。 为促进我省公共卫生和中医药特色产业发展,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指标、单独评审”。

(七)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改革范围。 推动6个科研院所实施职称评审与聘用相结合的制度改革。 在此改革基础上,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改革单位数量将扩大至20个。

(八)全面下放人事代理和辅助人员职称评定权限。

(九)加大民营企业职称独立评审和放权力度。 新增4家民营企业实行职称独立评审。 围绕我省“一主六对”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大我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下放力度,向全省涉及千亿级的七家民营企业倾斜并在省、市、县三级进行筛选。 对100家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授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独立评审权。

(十)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职称激励制度。

(十一)完善和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分类制定符合各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探索开展网络安全、环境设计、平面设计等初级职称认定和中高级职称社会评审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建立农民职称评定制度。 建立农业经济、农学等9个乡村振兴专业职称评价体系,激发我省乡村振兴人才创新创业。

(十三)探索开展编外人员职称评审试点。

(十四)全面实现技能人才与专门人才互联互通。 取消职称委托评审条件限制,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职称评审服务政策。 凡在我省工作或以不同形式与我省有关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请参加我省相应系列评估。 推动省外人才与我省职称评审的融合。

(十五)下放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权限。

(16) 单独系列任命的任期要求。 2022年,省、市、县三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分别为5年、4年、3年。 此后,每年聘任期限增加一年,直至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要求达到5年。

(十七)探索“四个自治”模式。 1.建立独立的评价标准。 2、自主遴选评审专家。 3、独立批准证书盖章。 4、自主申请定期评审(聘用)会议时间。

及时落实六项职称政策。 我省出站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准确落实人才职称分类分级政策。 在我省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及业绩贡献突出者,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业绩特别突出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跨级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根据查明的人才需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人才落户补贴发放、子女入学等政策和福利。

(二)继续强化基层一线人员职称政策落实。 在乡、村基层机构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仍在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中级职称任职满10年,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定为副高级职称。 (职位),可以被任命为特殊职位。

(三)开展非全日制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工程等九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考核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四)推进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补贴预算分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高级、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每年约有 2,000 人接受评估。 按照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级别,同级财政每年分别连续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 发行期限5年。

(五)继续落实援疆、援藏、援外、支教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六)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 评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 把抗疫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重点关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业绩。

完善七点职称管理制度,从2022年起每年3月至7月完成职称申报和评审

(一)制定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管理制度。 修订《吉林省事业单位二、三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坚持科学评价、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一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各个专业领域。

(二)完善高层次、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下放引进“高精尖急需”海外人才、留学归国人才、省内优秀博士后人才、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权限。调入同级人员、机关调入人员、部队调入人员。 联合单位的招聘和独立单位人员的考核录用,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核。

(三)加强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 提高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和非公有组织专家的比例。 每个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人。

(四)推进职称评审“五级”机制。 着力推进职称评审“自主化、社会化、项目化、园区化、联合化”。

(五)制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吉林省职称评定,从2022年起,每年3月至7月完成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一、二、三级岗位的评审和二、三级考核工作。该省将于6月至9月完成。 明确经组织批准的事业单位“双肩”人员,符合申报高级职称基本条件的,可以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六)严格执行评审团年度评审授权制度。 采取年度考核授权的方式,强化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和考核。

(七)严格执行职称诚信和失信纪律制度。 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幕后操作、违规评审、诬告、约谈等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撤销,并记入人员信息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强化六点监督管理,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

(一)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

(二)加强评审团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审查程序监督管理。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五)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管理。 职称证书和评价表必须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的印章,否则职称证书和评价表无效。

(六)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实现这五个目标,需要优先考虑2022年符合基层服务条件的职称申报人员。

(一)实现“一个法定”目标要求。 逐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的具体要求。 到2022年,在年度职称评审和招聘工作中,对符合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要求的职称申报人员给予同等条件。 优先事项。 202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将成为我省职称评审和录用的必要条件。

(二)达到“两个时限”目标要求。 各省厅局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制定。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职称评审(聘用)工作。 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现“三消”目标要求。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三杜”,即杜绝徇私评价、杜绝关系评价、杜绝舞弊评价。

(四)实现“四个及时”目标要求。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处理举报信访案件,及时反馈,严禁“太极”处理方式;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公开并接听政策咨询电话;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响应政策;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及时答复政策询问; 要及时宣传职称政策,妥善解决职称工作中出现的矛盾。

(五)实现“五个服务”目标要求。 实现职称申报全流程在线管理,申请人无需奔波即可完成职称申报; 人才识别服务实现自动化,探索建设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分级智能化系统; 信息查询服务网络化,通过人员信息查询公开职称; 平台型继续教育服务,建立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网络平台; 电子职称证书服务,在吉林省智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推广职称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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